身為台北市優良動物飼主,您知道嗎?
即日起 1.飼養動物未登記晶片者可依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開罰1萬元。 2.不擬續養(棄養)動物$4800元起跳。 3.不擬續養(棄養)老病殘動物罰款$10000元。 4.棄養動物致死者,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、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。 5.市民如需焚化動物大體(除了人類大體之外),可逕洽台北市動物之家(基本價$350元起)。
#法源依據動保法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、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宰殺、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。
#若想殺死好幾隻動物來逃避應負的責任 第 25-1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、第六條、第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,使用藥物、槍械,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,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。
簡單的說:意志不堅就不要養,#要養動物就終生不應當棄養。 如果真有萬般無奈的情況,請委託其他社福機構或幸福轉運站協助 : http://neolite77.wixsite.com/hopemrt/untitled-c19h